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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夢園綁架網頁 高院改判無罪
國內第一件「網頁綁架」案,一審以「共同連續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判處昱科網路公司負責人田麗雯、工程師劉忠達,各五月有期徒刑,但高院昨日改判田、劉均無罪。
本案一審宣判後檢察官以量刑太輕為由,提起上訴,但二審反改判無罪,全案尚未定讞,仍可上訴三審。 一審判田、劉有罪,是認定兩人在昱科公司所屬的「尋夢園網路聯盟聊天室」,加入惡意程式,以封鎖網頁方式,加害網友或顧客;但高院根據資策會鑑定認定,被告為抵制色情等垃圾廣告入侵,設計增強元件僅置於聊天室網站,供網友自由選擇下載,並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故改判無罪。 若下載程式 網友難自由連線 「尋夢園網站」總會員人數約一百五十萬人,是國內最大交友社群網站,因此,九十四年九月間,台北地檢署起訴時,轟動一時。 據檢察官起訴,田麗雯為了增加昱科網路公司「尋夢園網路聯盟」網站的「擊鍵率」(指網友登入該網站的瀏覽次數),並排斥網路使用者連結到其他與「尋夢園網站」相近網站,就指示劉忠達撰寫「尋夢園聊天室增強元件」,從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起,崁入尋夢園網路的網路程式碼內。 劉忠達所設計的程式,造成網友只要瀏覽同類型聊天室網站,網頁就會主動跳回「尋夢園」網站,網友上網形同被綁架一般。因網友無法依個人意願使用瀏覽器自由連線,在無法還原下載電腦程式前的原始電磁記錄檔案下,網友只好將硬碟格式化,重新安裝作業系統和相關應用程式。 資策會認定無害 逆轉判決 案經網友向刑事局報案,本案成為國內第一樁「綁架網頁」被移送法辦的案例。 檢察官起訴的法條包括刑法三五九、三六O、三六二條。一審原判田麗雯、劉忠達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各判五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但高院調查認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構成要件,關鍵在於:是否「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腦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綜合資策會的鑑定意見,高院認定,妨害電腦使用罪,既然不處罰未遂犯,田、劉兩人所為,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合,應改判無罪。 吳俊陵、陳志賢/台北報導 針對國內首宗「綁架網頁」案獲判無罪,當初接獲被害人報案的刑事局表示,這項無罪判決對於國內網路安全,會產生嚴厲挑戰;未來如果不肖業者或歹徒,以惡意程式強迫「綁架」網友的電腦網頁,甚至透過駭客入侵方式,藉以竊取被害人個人資料和檔案,後果將不堪設想。 刑事局對於尋夢園綁架網頁案獲判無罪很驚訝,刑事局說,當時是依詐欺罪嫌函送法辦,田麗雯等人涉嫌在未告知的情況下,要求網友客戶安裝排除程式,造成其他廿家同質性競爭業者的損失。 在警方偵辦此案後,尋夢園方面即找來立委召開記者會喊冤,強調是提供「色情守門員」排除非法網站的軟體程式,並不是綁架網頁的違法程式,還指控警方是聯合非法業者打擊合法業者,令警方不勝其擾。精通電腦犯罪的檢警人員特別呼籲網友勿貪小便宜,勿胡亂亂安裝程式,並且加裝防毒軟體定期檢查電腦,避免自己的網頁遭到「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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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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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直呼離譜 批高院法官外行
陳志賢/台北報導 「尋夢園」網站因加入惡意程式,涉及綁架網頁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判處負責人及工程師無罪。當初偵辦「尋夢園」案的檢方直呼「離譜」﹔專案人員回憶,當時「尋夢園」綁架網頁,讓許多人受不了,被害網友是「人神共憤」下才出面檢舉,結果高院卻判決無罪,令人無法接受。 專案人員大嘆高院法官對於電腦犯罪,根本是「門外漢」,不了解電腦犯罪及相關知識,司法院要加強對法官的電腦知識訓練。司法院與其要增設「智財法院」,不如先增設「電腦犯罪法院」,才能符合社會需求。 檢方強調,就連全球知名防毒程式公司「賽門鐵克」都將「尋夢園聊天室增強元件」、該元件植入的「ek21.dll」程式列入木馬病毒惡意程式,並描述「下課時間」等許多同類網站均在該木馬程式阻絕之列,倘網友遭植入該惡意程式,即無法依其自由意願使用瀏覽器選擇卻瀏覽之網站。但為何高院會漠視這些理由判決無罪,專案人員無法理解。 檢方指出,「尋夢園」負責人及工程師一審僅輕判五月,原因是法官認定「尋夢園」植入的程式,能過濾色情及廣告,不構成刑法「製作惡意程式罪」。 但法官卻僅以三名證人的主觀證詞,證稱安裝程式後,電腦較穩定或能過濾廣告及色情內容,即認定「尋夢園」之惡意程式,不構成刑法三六二條「製作惡意程式罪」,是不了解電腦犯罪及惡意程式所致。 而高院二審判決,則以不構成犯罪要件,判決無罪,則更令人不知所云。「尋夢園」為了增加「擊鍵率」,加入惡意程式以綁架網頁手法,讓網友無法自由選擇瀏覽網站,這樣還沒有干擾?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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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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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問題在於 資策會
要看看當初給法院這個 諮詢的人是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