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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12萬元就入袋囉 我也要來幹這行 咳咳~說的太快應該是幹這行來唯護智慧財產權比較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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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用google "林英典 賺錢" 搜到的新聞
"前科"的部分和我上篇的所說的不謀而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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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看到這篇~~想回應只好註冊了~~~~
我前一陣子也看到這些文章~~還特地到網路找了一些相關資訊~~~ 其實我覺得 "林英典" 只是藉由 合理的 著作權 來行斂財之實~~~~~ 假道袍~~~~ 不然連學生做報告也被告....我就不相信林英典用的東西都是正版的而且都有經過授權~~~ 要告可以~~如果他有在它自己的 "生態攝影" 網站上註名著作權的相關資訊~~相信對推廣著作權會比較有正面的影響...而不是誘導人家下載使用....然後告人家以行斂財之實~~~ 不削~~~~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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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看DCview的深度討論http://dcview.com.tw/forums/newmsg.asp
搜尋標題 林英典 其實著作權法不單單只是賦予著作權人權利而已的 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權利的目的,應是透過保障 讓大家勇於創造智慧,進而促進公益 當然主要是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 加上部分情況的利用人權利(44-65條合理使用) 之前新聞報很大那個清大學生索賠千萬的案子 結果沒拿10萬和解的學生拿到勝訴不用賠錢(95年智字2號) 攝影師主張的全被駁回 不過也只是一審,那攝影師肯定上訴 關鍵在於學生使用的是"購買來的合法光碟" 光碟上標示概括利用方式只有禁止商業用途 因此學生又是用在教育用途 甚至姓名都沒有標,刑事上都不算有罪 更沒有立場要學生事前告知使用、事後賠償付費什麼 民事更得到勝訴,因為攝影師無法主張損失 加上著作權法有一條是姓名標示權的例外原則 反正看判決書就會發現跟報紙記載略有出入 看新聞討論案情不見得準確 這種情況造成了有些人就擅用法律程序來達成私下和解目的 因為大部分的人都害怕面對司法或是可能沒有資力請律師 再者就是沒有時間陪有錢又有閒的訟棍玩法律 例如:用片面的法條 (其實我們常接觸的也是片面的法條) 符合合理使用就能阻卻違法變成非盜用情況 遇到著作權案件 最正確的方法應該讓司法裁決 尤其這新聞從去年就鬧的很大 地檢署大概都知道這位攝影師的手法了 我會覺得這新聞應該讓大家重視著作權法 不單只是保障著作權人的部分需要知道而已 每個人都可能是著作權人,但更多時候都是著作的利用人 值得好好充實 ^_^ 不要讓本來立意善良的著作權法 因為訟棍的濫用而有惡法的感覺 惡的其實是現在的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