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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YAHOO首頁新聞政院通過 濫發垃圾郵件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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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 濫發垃圾郵件可求償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條例中規定,如果沒有獲得收信人的同意,連續發送廣告信件就屬違法,未來民眾可向濫發垃圾郵件者,請求每封500元至2000元的損害賠償。(張德厚報導)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中規定,廣告郵件必須標明「商業廣告」字樣,而且還有「默示拒絕」的規定,也就是未來發信人寄出第1封廣告信後,如果沒有取得收信人願意繼續收信的回信,就不得再寄下一封信,否則就可直接認定為濫發垃圾郵件,民眾可向違法濫發者每封垃圾郵件請求五百至兩千元的損害賠償,而且民眾不用單打獨鬥,可以進行行團體訴訟。NCC統計,去年台灣十大網路業者,已經把八成二的垃圾郵件檔下,但還是有183億件流出,垃圾郵件氾濫急需立法管理。NCC法律事務處長高福堯:『在97年度我們,主要10家大的網際網路業者,他們總共收到1053億600多萬封的電子郵件,雖然透過技術阻擋了870億多封的郵件,但是還是有相當多的郵件會干擾消費者使用網路,因此我們覺需要立法管制。』 條例中還明定ISP業者,必須要對垃圾郵件做源頭管制,否則可重罰三十萬元。由於許多垃圾郵件是從國外發送而來,NCC也積極展開國際合作,以取得國外濫發者的名單,未來經過司法互助,民眾也能對國外的濫發者提出法律訴訟,請求賠償。 轉載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226/1/1f4oo.html 而我也是其中一個,08年3月,工作退伍回來到現在也沒工作 失業了很久一段時間,也僅能用我網路專長,來加盟情趣網站 我覺得廣告信雖然說是垃圾郵件,但是也是算是作環保的行銷方式之一 假如說一天發送一千萬封廣告電子郵件與一天發送一千萬封貼郵票寄廣告信廣告信到實體地址 要浪費多少環保成本資源 我承認我也曾經發送過廣告信 不過現在法案通過了 似乎這法案僅對非法網站有利 合法的站台卻聞之色變 還是鼓勵民眾轉戰發送非法站台呢? 並竟非法站台以光碟站來說 主機伺服器都隱藏在國外,台灣警調及NCC追查困難 也無法對網站該非法網站開罰 我相信這法案現在通過了,信箱中的垃圾郵件只會越來越多非法站台的廣告信 這不是鼓勵民眾去做非法的事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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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台灣的法律不但跟不上數位時代,就法律精神來說也一直處於開發中國家一直上不去。
這種事就是打擊「沒本事」的,然後為「有本事」的人創造更大的空間。台灣的司法不是一直如此嗎?那些有錢有勢的人都已經被判刑了,有誰去坐牢了?甚至還有案件十幾年沒判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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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上有很大的困難,由此觀點立法還不如由ISP端做控管
假設我在非台灣管轄地區幫我的對手公司廣發垃圾廣告郵件,就算沒有辨法讓對手受罰 也會讓對手為了應付想由此謀益的人疲於奔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