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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電信法擬修正 濫發電子郵件吃官司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的人要注意了,今後可能要吃上官司。根據電信草案規定,如果收信人曾拒絕卻仍接收廣告信,發信人不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百萬元罰金外,還要連帶民事賠償。阿憲和小陸都是業務員,上班後都會打開電子信箱(新聞、網站)處理業務,不過麻煩的事每天都有,就是要先刪除一堆廣告信。和阿憲有同樣困擾的網路族今後不但可以拒絕,還可以向法院請求賠償。根據商業電子郵件通信傳播委員會籌備處擬定草案,商業電子郵件發信人明知收信人拒絕仍寄發廣告,在民事部分,收信人每一封郵件可向發信人求償五百到兩千元罰金。至於在刑事部分,發信人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像是常業犯,可處六個月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萬到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消息傳出,網路族很開心。另外廣告主明知卻仍發送廣告郵件,將與發信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不過,這些罰責目前還在草擬階段,未來經立法通過,對網路來說,真的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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