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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呼唤现实监管
虛擬貨幣呼喚現實監管 作者:崔瑜 | 出處:IT時報
目前,網上的虛擬市場已經形成了虛擬的金融環境,在網上流通的虛擬貨幣不下數十種,並開始與實物和現金掛鉤。比如盛大的虛擬貨幣已不僅可以用來消費遊戲,購買盛大的圖書,還可以廣泛地在互聯網上使用,用來充值殺毒(如瑞星、江民等)、瀏覽收費資料(如萬方數據等)、看電影(如21cn等)等等。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對虛擬貨幣應該如何做好監管工作,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虛擬世界也有通貨膨脹 對虛擬貨幣,目前還沒有實行像對法定貨幣那樣的管制,我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虛擬市場也缺乏貨幣退出機制,出現通貨膨脹實屬現階段的正常現象。因此,在虛擬貨幣市場上應該實行浮動匯率制,或許需要有一個類似外匯管理局的中介機構來進行服務。 ◆虛擬貨幣市場也存在通貨膨脹問題,可能第一天一定數額的點值能買到某件虛擬物品,第二天就需要更多的點值才能換取相同的物品。這樣的匯率無管制狀態,會給虛擬的貨幣市場,造成怎樣的危機? 諾盛咨詢項目經理 宋永軍:匯率本來是由市場的貨幣供求關系來決定的,當貨幣供系關系不均衡時,國家可以動用黃金儲備來進行調節。虛擬世界同樣是這樣,但是騰訊、盛大這些遊戲廠商無法通過虛擬世界的道具,來控制虛擬貨幣與現實世界的貨幣的兌換,這種情況必然導致虛擬貨幣的通貨膨脹。因此,在虛擬貨幣市場上應該實行浮動匯率制,或許需要有一個類似外匯管理局的中介機構來進行服務。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電子商務系教授 熊勵:由於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如何保護網上的虛擬財產,以及對網上盜竊賬號者如何定罪,都未作出明確規定,虛擬市場缺乏貨幣退出機制,因此,產生通貨膨脹,實屬這個時期的正常現象。在現實社會的金融體系中,對付網絡虛擬貨幣通貨膨脹的最好辦法,也許是建立一個由政府與行業主要廠商認可的虛擬美元央行或者虛擬人民幣央行,來統一運作和管理虛擬世界的貨幣發行體系。 福建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陳體滇:由於虛擬貨幣不是政府的法定貨幣,因此對虛擬貨幣的二級市場,沒有實行法定貨幣那樣的管制。現在的虛擬貨幣市場跟國外的虛擬貨幣一樣,主要依靠遊戲商、虛擬貨幣交易商對於玩家的遊戲規則在管理,出現的問題主要投訴到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相對於假冒偽劣和盜版軟件的充斥泛濫,我國目前有關虛擬貨幣的投訴還不算多。虛擬貨幣市場還算比較健康,而且政府對於網絡遊戲的監管正在加強,因此目前雖然不能夠掉以輕心,但可以說還不存在發展的危機。 ◆虛擬財產可轉讓,是否會給投機者帶來牟利機會?虛擬貨幣可以購買實物也是最近引起關注的一個話題,您怎樣評價這樣的市場行為? 宋永軍:首先,轉讓的前提是必須雙方合法交易,其次交易的商品必須是有價值的。虛擬貨幣產生的前提,是遊戲玩家精力、時間、金錢的混合物。虛擬貨幣價值的唯一衡量標准,應該是玩家的勞動時間。因此,如果承認了虛擬貨幣的真實價值,那麼當玩家坐在家裏玩遊戲的時候,就在給國家貢獻GDP,而虛擬貨幣這種新出現的經濟現象,將成為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經濟學家研究的新命題。 熊勵:在目前市場不規范的情況下,虛擬財產可轉讓,既可以給投機者帶來牟利機會,也可能使虛擬貨幣"縮水"。用虛擬貨幣牟利的例子,比如據成都一媒體報道,成都中道街一知名連鎖網吧內出現了一家神秘的"地下遊戲公司",該公司包租了這家網吧,並通過多種渠道招聘了數百名遊戲玩家,組織這些玩家玩《天堂 2》,然後以低廉的價格收購玩家手中的天堂幣,再將天堂幣倒賣給台灣玩家,從中牟取暴利。虛擬貨幣也會縮水,比如主要運營棋牌類網絡遊戲的杭州邊鋒遊戲公司,在2003年,邊鋒銀子的地下交易價格為80元/百萬兩,1年之後已跌至50元/百萬兩。這對於以現實貨幣購買邊鋒銀子的遊戲玩家來說,相當於1元錢一年後變成了0.625元,縮水近40%。 陳體滇:合法公開的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的交易是我們需要鼓勵的。因為分割而流通不暢的交易市場,不僅加大了交易成本,還阻礙了價格機制的產生,將催生暴利和欺詐。 虛擬貨幣可購買實物、兌換現金,實際上是一種虛擬貨幣價值實現的方式,也是虛擬貨幣的一種退出機制。國外的一些大遊戲公司,如索尼曾經激烈反對遊戲虛擬貨幣的交易,現在也改變了態度。人類所有經濟價值的東西,本質上應當是可以通過中介互換的,這是市場配置資源的需要。物品的互換性帶來牟利的機會,但降低互換性,它的價值也會下降。 ◆您如何看待現在的虛擬貨幣市場?如何看待我國目前關於虛擬貨幣的監管? 宋永軍:現在的虛擬貨幣市場還處於發展階段的初期,規模狀況缺乏統一的統計數據,但是我們可以從主要遊戲廠商的銷卡規模,推出大致的市場規模。以騰訊為例,Q幣與人民幣的比例是1:1。從騰訊公司2005年半年財報顯示,收費互聯網增值服務注冊用戶為940萬,半年收入3.1895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 50.3%。Q幣的普及同樣也超乎想象,除了可以購買騰訊公司的付費服務以外,也可用來購買其他遊戲的點卡、虛擬物品,甚至是一些影片、軟件的下載服務等。騰訊公司還推出了自己的官方頻道,銀行卡交易平台、購卡充值中心以及QQ 個人賬戶。 虛擬貨幣監管需要政府、電信運營商、遊戲廠商和一些電信經濟專家合作,建立完整的法規與政策。 熊勵:如果發行網絡貨幣的公司,沒有被納入到現有的貨幣監管體系內,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用越來越頻繁的網絡貨幣就有可能對央行的貨幣政策產生不小的影響。 虛擬貨幣交易是網絡時代派生出的經營行為,目前國家沒有虛擬商品能否當成現實商品銷售的規定,工商部門注冊上也沒有關於虛擬物品交易的項目,因此,對於目前網絡遊戲中所出現的虛擬金幣、虛擬裝備等虛擬財產,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但目前虛擬財產交易的人員雇傭化、場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確化等特征,已顯示其具有了經營的性質,將引發市場秩序和稅收征管等方面的問題。 ◆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遊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這種情況是否也需要得到控制?應該建立怎樣的預警機制?現實中有無相關的一些地方條例可以作為借鑒? 宋永軍:"虛擬造幣者"實際上就相當於造幣廠,我覺得這種行為如果是在網絡遊戲廠商、擬貨幣交易商等規劃之內,是可以的,但一旦沒有規劃,玩家瘋狂造幣,必然導致遊戲的崩潰。整個虛擬貨幣市場將會陷入金融危機,就像現實世界中可能發生的一樣。一種行為只有在合理范圍之內才是可取的,所以,應該對這種行為進行監管。比較完整的監管,應該從貨幣完整的鏈條出發,把專業的遊戲玩家(賣幣者,造幣廠)、遊戲廠商、虛擬貨幣交易商、玩家都包括在內。 陳體滇:現在有關部門處罰虛擬貨幣和虛擬財產交易問題的依據,只能是遊戲商自己制定的注冊協議,然後參照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合同法》來執行。但各個遊戲商家的協議不統一,玩家的合法利益難以保證,玩家也難以深入了解協議的內涵,這就給有關部門的執法帶來困難。虛擬貨幣和財產的立法問題,的確已經提到議事日程上了。目前韓國已通過立法承認了虛擬物品屬於私人財產,可以給我國的立法以借鑒。另外,凡是發行虛擬貨幣的遊戲公司和從事虛擬交易的公司,要有保證金制度,用以保證玩家的利益。 虛擬貨幣交易引發監管問題 虛擬貨幣交易是網絡時代派生出的經營行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但目前虛擬財產交易的人員雇傭化、場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確化等特征,已顯示其具有了經營的性質,將引發市場秩序和稅收征管等方面的問題。 ◆虛擬貨幣之間有無可能達到互通?應該說,互通對消費者來?颽陘隢K,對監管也更有利。對虛擬貨幣主營公司來說,如果實現互通,弊大還是利大? 宋永軍:從最終理想狀態看,虛擬貨幣之間是有可能達到互通的。對於互通的態度,不同的虛擬貨幣主營公司不一樣,主要是看公司的用戶群體與規模,用戶規模大的主營公司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一般不願意與小公司實行互聯互通。 陳體滇:各種虛擬貨幣之間的互通,也就是說相互之間可以根據需求交換,這是客觀需要,是可能的。IEG公司已經開展了16種遊戲貨幣的交換,"我有網"則開展了9種。對於虛擬貨幣的主營公司來說,它發行的虛擬貨幣可以流通,是它的遊戲得到玩家普遍認可的一種標志,是公司吸引玩家的招牌,自然也成為它生財的手段。只要它的監管手段有效,加上有關部門的執法配合,它的利將遠遠大於弊。 立法問題提上議事日程 虛擬貨幣和財產的立法問題,的確已經提到議事日程上。目前韓國已通過立法承認了虛擬物品屬於私人財產,可以給我國的立法以借鑒。 律師觀點一:虛擬貨幣只是一般商品 交易不必過多管制 上海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湯曉明 經濟學家對貨幣的定義,是在商品或勞務的支付中或債務的償還中被普遍接受的東西,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從定義上來看,貨幣也是一種商品,是一種充當交換媒介的特殊商品。我認為,虛擬貨幣的性質仍然是一種商品,它們與現實貨幣之間的交易,應與一般商品與現實貨幣的交易一樣。這種交易不是貨幣與貨幣之間的一種兌換,不應從類似外匯買賣的角度去看待。 這種交易並不會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產生重大影響,我不認為需要對虛擬貨幣二級交易市場的交易價格進行過多管制,畢竟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交易是一種買賣雙方的商業行為,而且此類交易均為"場外"交易,所以對交易價格本身進行過多監管,在技術上、法律上都很難實現。 可沿用現有法律 如果現實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明顯偏離市場價格,即超出了虛擬貨幣的實際價值,則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據此,對於在顯失公平情況下所形成的合同,買賣一方可以請求撤銷買賣合同或變更交易價格。 當然,確定交易價格參考值本身,也是一件很困難的事,這個價格的形成必須結合遊戲本身的參與人數、運營商的運營成本等多個因素考慮。對此,可考慮設立一個獨立的專業機構,由該機構對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評估,以此作為一個參考依據。 律師觀點二:虛擬貨幣屬性尚難界定 應限制虛擬貨幣使用 上海恒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一君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虛擬貨幣在網絡上已經具備了真實貨幣的一切屬性,是支付手段,具有流通功能和貯藏功能,在虛擬的世界裏充當一般等價物。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發行機構發行的,其具有的價值僅僅是一種商品價值,而不能充當貨幣。虛擬貨幣的這種雙重屬性,的確難以界定。 我個人的看法,在監管機制建立以前應當限制虛擬貨幣的使用。目前可以制定一些簡單的規定,允許虛擬貨幣在網上流通,但是它與實物的交易,應當限制在一定范圍內,比如對於其溢價或折價銷售作出一定規定。 立法氣候還不成熟 鑒於目前立法氣候還不成熟,我認為應當以部門規章為主。首先,網絡是一個沒有行政區域的虛擬空間,如果以某一個行政區域作為立法區域的話,肯定不利於網上交易。其次,通過人大立法或者國務院行政立法的方式,可能會浪費立法的資源。另外,我認為,為了形成統一的網絡法,不宜就這一具體問題單獨立法,應當作為整個網絡法的一個部分,考慮到整個網絡法的統一性、完整性,不應當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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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虛擬貨幣能在現實生活中換取對價的真實「財貨」,包括真錢、服務、點數等,就會開始出現貨幣的功能而且影響到真實世界的金融秩序,只是影響力大小的問題。
假設將來有一款線上遊戲,在全世界或者某國擁有極為龐大的玩家人數,或者某個線上服務有很多的使用者,人數多到一定地步,都有可能使得這些虛擬貨幣因為「流通」面廣,而逐漸產生一定現實交易的能力。 我個人認為這不是可不可能的問題,而是何時會發生的問題。 另外看看這篇文章,不得不感慨台灣網路環境依然在沙漠化。本來這些議題早該出現在台灣的網路社群中,也早該有專家學者們跳進來未雨綢繆的先杞人憂天一下。但我們都看不到這些議題在台灣這個社會中有一絲漣漪。 而網路無國界,頂多就是語言文字形成的自然界線。也就是說,將來這些問題一旦發生後,解決的方法可能都會來自中國大陸,因為到時大陸可能早已有了solutions,並且經過驗證而可確實可行,屆時照搬過來就行。如此一來,人家訂了什麼樣的規則或者規格,你大概也只有照單全收的份。 這就和online game一樣,當台灣放棄了自製遊戲而開始大量引進韓國遊戲後,最後就是完全看人家的臉色,照韓國人設計的遊戲規則和韓國風的style來玩,你根本沒有什麼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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