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T新聞專區:Elinor Mills 26/4/2007
原文網址 :
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e...0117329,00.htm
美國聯邦法官裁定,在網頁搜尋產生的廣告內文中引用他人的商標名稱,可能觸犯商標權。
John Hamzik是商標名稱「The Dating Ring」(約會戒指)的權利擁有人,他控告珠寶首飾公司Zale侵犯他的商標權,因為Zale向Google、雅虎等搜尋引擎購買關鍵字「dating ring」的付費搜尋廣告。他還指出,在Zale的網站上搜尋「dating ring」,也會在搜尋結果旁顯示Zale的珠寶產品。
Zale公司則向法院聲請駁回Hamzik的指控,理由是該公司從未在產品上印上這個商標名稱,也從未在自家網站上使用「dating ring」。
法院則裁定,Zale網站上顯示出過往的「dating ring」搜尋結果,並不表示Zale的行為構成合法使用商標的條件。不過,就多家搜尋引擎購買「dating ring」關鍵字而言,法院保留原告對這部分商標侵權的指控;當搜尋者在Google或雅虎網站上輸入「dating ring」時,搜尋結果會在付費廣告刊登下方顯示「Dating Ring-Zales」的字樣。
其他原告也曾控告商場對手購買引用他們商標的關鍵字,但這類商標侵權告訴通常都敗訴。不過,這樁官司與眾不同的是,原告的商標名稱顯示在廣告文案中。
因此,紐約美國地方法院法官Thomas J. McAvoy上周局部批准、也局部駁回上述商標侵權指控。法院也回絕被告聲請駁回原告提出的仿冒指控,但准許被告要求駁回的不實廣告指控。
聖克拉拉大學法學院教授Eric Goldman說:「我認為,這項裁決暗示Google的政策是對的。Google的政策讓廣告主購買有商標保護的關鍵字(這些關鍵字據法院指出,不構成商標使用。),但同時讓商標所有人阻止他人在廣告文案中引用他們的商標(這部分據法院裁定,屬於商標使用)。 」
他在自己的科技與行銷法部落格上寫道:「此裁決可能被猶他州新制定的反關鍵字廣告法引用來辯論。該法允許原告控告對手購買內含他們商標的搜尋關鍵字,不管對手的廣告文案裡怎麼說。」(唐慧文/譯)